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推动常州国家高新区企业改制上股权交易代办系统(以下简称“新三板”)工作,拓展科技企业直接融资渠道,促进科技企业产权合理配置,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管委会)设立“新三板”企业上市资助资金。为加强对该资金的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管委会委托区科技局作为具体的实施机构,根据上级政策和本办法规定,负责组织宣传培训、企业改制辅导、受理“新三板”企业上市资助资金申请等各项具体工作。
第二章 资助的条件和标准
第三条 新三板”企业上市资助金额,应依据下列标准:
(一)企业完成改制资助:每家企业支持50万元。
(二)企业通过“新三板”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确认资助:每家企业支持50万元。
(三)企业进入“新三板”挂牌交易资助:每家企业支持50万元。
第四条 申请完成“新三板”改制资助的企业,应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工商与税务注册登记在区内的企业;
(二)与中介机构签订改制上“新三板”顾问协议;
(三)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。
第五条 申请通过“新三板”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确认资助的企业,应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工商与税务注册登记在区内的企业;
(二)企业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,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签定相应服务协议;
(三)取得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挂牌企业备案确认函。
第六条 申请进入“新三板”挂牌交易资助的企业,除应符合工商与税务注册登记在区内的条件外,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料:
(一)股份公司获得的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证明文件;
(二)股份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的股份登记及服务协议书;
(三)股份登记确认书;
(四)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。
第七条 在企业改制上“新三板”的过程中,发生的新增企业所得税、利润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,其享受的优惠政策参照《关于印发常州国家高新区(新北区)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意见的通知》(常开委[2011]5号)文件执行。
第八条 每家企业在改制上“新三板”过程中的不同阶段,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。每家企业每项资助只能享受一次。
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完成改制、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确认、挂牌交易等阶段性工作后的半年内,向区科技局提出相应的“新三板”企业上市资助资金申请。
第十条 完成改制、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确认、挂牌交易的企业,申报其他公共政策支持时,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。优先保障该类企业的建设项目用地指标。
第三章 资助资金的申请程序
第十一条 “新三板”意向企业须向区科技局备案。企业运营规范,具有一定销售收入,符合园区产业发展,且经审核无重大不良记录,区科技局将予以备案确认。
第十二条 申请“新三板”企业上市资助的企业应填写相关资助申请表。企业可从“常州高新区科技创新网”(网址www.jscx.org)下载相关申请表格。
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完成改制阶段资助的,应向区科技局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
(二)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;
(三)高新技术企业、软件企业、动漫企业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等资质证书复印件;
(四)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复印件。
以上材料提供一份,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,原件备查。
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通过“新三板”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确认阶段资助的,应向区科技局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
(二)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;
(三)高新技术企业、软件企业、动漫企业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等资质证书复印件;
(四)取得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挂牌企业备案确认函复印件。
以上材料提供一份,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,原件备查。
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进入“新三板”挂牌交易阶段资助的,应向区科技局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
(二)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;
(三)高新技术企业、软件企业、动漫企业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等资质证书复印件;
(四)股份公司获得的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证明文件复印件;
(五)股份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的股份登记及服务协议书复印件;
(六)股份登记确认书复印件;
(七)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复印件;
以上材料提供一份,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,原件备查。
第十六条 区科技局审核企业上报的有关材料,出具审核意见,并呈报管委会。管委会审核通过并公示后,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。
第四章 监督管理
第十七条 “新三板”意向企业应与证券公司、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,制定详细的“新三板”工作计划,并向区科技局备案。
第十八条 主办券商每季度向区科技局报备《常州国家高新区科技企业新三板项目进度表》,详细记录企业“新三板”工作进展和遇到的问题,及时沟通并协商解决。
第十九条 申请“新三板”企业上市资助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,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,管委会将追回有关资金,并取消其培育资格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2011年10月1日以后完成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改制上“新三板”行为、尚未享受资助的企业,可依据本办法申请相应的资助。
第二十一条 若上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,从其规定。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。
主题词: 新三板△ 资金 办法 通知
抄送: 区委各部委,区人大办公室,区政协办公室,区法院,区检察院,区人武部。
常州国家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12年1月10日印发
共印90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