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州市企业品牌建设奖励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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阅读次数:2467 / 发布时间:2012-06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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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
常政发[2005]212号
常州市企业品牌建设奖励办法
为进一步推动品牌战略的实施,提高我市企业竞争力,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,根据《常州市质量振兴计划》和《常州市制造业升级三年行动纲要》精神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奖励对象
获得“中国名牌产品”、“中国驰名商标”、“国家免检产品”、“江苏名牌产品”、“江苏省著名商标”称号的本市企业。
二、奖励标准及办法
对获得上述称号的企业除通报表彰外,由市政府进行奖励。
1.企业每获得一个“中国名牌产品”或被认定为“中国驰名商标”,一次性奖励50万元。
2.企业每获得一个“国家免检产品”、“江苏名牌产品”或被认定为“江苏省著名商标”,一次性奖励2万元。
3.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当年获得“中国名牌产品”、“江苏名牌产品”称号,以及同一企业当年获得“中国驰名商标”、“江苏省著名商标”的,只奖励“中国名牌产品”、“中国驰名商标”。
三、奖励资金的审批和拨付
每年年底,由市质监局将名牌产品和免检产品、工商局将驰(著)名商标获奖企业名单上报市政府,经市政府批准后,在全市性会议上予以表彰,并由市财政局核拨相应的奖励资金。
四、其它
1.本办法由常州质监局、工商局负责解释。
2.本办法自2005年度起施行。